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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所在。然而,不公平、不合理、低效率的恶性竞争、过度竞争令不少行业和企业深受其害,给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推进重点行业产能治理。”在此背景下,光明网邀请专家学者聚焦典型案例、剖析产业内因,共话治理企业无序竞争的协同机制,探寻不断增强发展韧性的有效路径。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前,外卖免单券满天飞、车企价格战、光伏微利争订单等乱象频发,这些乱象的核心问题在于‘低价换市场’‘以价换流量’,其行为潜藏着企业过度竞争甚至滑向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判定此类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是否‘低于成本价’,未低于成本价对消费者有利,低于成本价则会破坏市场秩序,需要依托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解决。”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认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入手,筑牢法治根基,使市场回归于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立法、执法、司法协同发力,在保障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首先,在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有法律体系已能为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提供支撑。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李爱君表示,修正草案有利于从法治层面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遏制“内卷式”竞争。
第一,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李爱君认为,靠市场自发行为无法解决问题,要考虑政府进行指导价格的问题。
第二,进一步制定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的标准。李爱君指出:“看‘内卷’具体的行为是否符合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针对第十四条中‘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修正草案作了一些修改,从标准层面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的秩序。”
第三,健全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李爱君认为:“如果说只有规范性的规定,没有责任,实质上其他的各项规范都将难以有效落实。”《价格法》修正,一是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二是明确了经营者拒绝或者说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以严惩机制杜绝规则空转,明确的法律责任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充分保障市场规则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其次,在执法层面,李爱君认为“执法是否真正的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为”是治理关键,有为政府是解决目前问题核心的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确多维度执法要求,例如,第五条中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中指出,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鼓励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有为政府需以法律为依据,充分运用现有审查标准与制度,切实解决无序竞争问题。
最后,在司法层面,李爱君指出“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现行框架下,如何透过表象看到实质、进行一个合理科学的判断,这是司法履行的义务,也是司法的担当。司法判决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底线,更要维护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她特别指出,司法裁判需避免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释范围,市场需保留自由竞争空间,过度扩大解释可能阻碍正常竞争,同时要通过案例将立法精神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市场发展的平衡。“因为市场一定是自由竞争的,不要去通过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释,阻碍了我们市场的自由竞争。”通过司法裁判案例将立法精神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市场发展的平衡。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征程中,立法、执法、司法“三位一体”协同发力犹如稳固的三角支架,缺一不可。三者相辅相成、紧密配合,共同为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保驾护航”,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迈向更高水平、更具活力的新境界。
策划:赵刚
统筹:陶媛
记者:杨亚楠 湛嘉悦
制图:李瑞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