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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光明论丨破解“价值共创”权利困境 激发数据市场创新活力

来源:光明网2026-04-09 16:40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深入宣传我国经济恢复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的亮点成就,光明网推出《经济光明论·专家谈》系列专家解读稿件。

  本期邀请到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孙毅,阐释《破解“价值共创”权利困境 激发数据市场创新活力》

经济光明论丨破解“价值共创”权利困境 激发数据市场创新活力

  作者:孙毅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需要深刻把握“价值共创”这一贯穿数据价值链的重要特征。针对多源数据融合、数据多主体复用等过程中的权属难以划分、价值难以分配等突出问题,需要细化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明确数据采集生成、融合利用和创新使用过程中的产权配置规则,完善数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形成统一开放、繁荣活跃、规范有序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提供支撑。

  一、明确数据价值共创过程的产权配置是繁荣数据市场的关键举措

  针对数据“多主体协同贡献”特性带来的利益协调和产权配置问题,国家数据局牵头细化了数据三权的场景规则,对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各类形态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明晰数据采集生成、融合利用、创新使用过程的产权配置,有效协调共生数据多元主体权益,明确共生数据产权配置规则,从而破解共生数据流通障碍、激活数据市场活力。

  价值共创贯穿数据市场形成与发展的核心商业模式。搜索引擎、社交网络、数字媒体等WEB2.0时代的创新业态,开创了“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 Content)的运营模式和以“用户创造价值”为核心的商业模式,价值共创成为主流商业模式,用户和平台共生的数据成为全新价值载体。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深化,价值共创的商业模式已从消费互联网扩展至千行百业,共生数据也超越了用户与平台,广泛存在于数据市场。在生产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编码多主体信息与知识而生成的数据,能够被跨主体、跨场景、低成本、规模化重复使用,成为数据市场的核心价值载体。

  在各参与主体共同参与数据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多元主体权益难以协调。一般而言,贡献数据内容的来源者和掌握数据生成技术的处理者均具有利益诉求。例如,工业互联网场景中,传感器数据可能涉及设备所有者、制造商、云服务商等多方主体,传统“一物一权”原则难以界定权益边界,导致企业因权属争议拒绝共享数据,形成“数据孤岛”。

  明晰数据产权是推进数据融合利用和交易流通的前提。市场交换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转移,即经济主体对客体产权的让渡与获取,因此交换标的物的产权明晰是决定流通交易成功的关键因素。数据多主体价值共创的特性为产权配置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对于网页的浏览记录、导航服务的个人轨迹、社交网站的好友关系等用户与运营商共生的数据,就曾有用户所有、平台所有、用户与平台共有、公众所有等多种观点,而不同的产权配置对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影响重大。现代产权理论认为,界定产权是制度设计的首要任务,产权配置不仅受法律约束,还应综合考虑国情和行业惯例等非正式约束,以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激励、减少数据流通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纠纷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数据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和价值化。

  二、科学设定数据产权配置规则,有效促进数据流通交易

  针对共生数据在采集生成、融合利用、创新使用全流程中的不同特征与权益诉求,必须构建科学精准的产权配置规则,为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高水平利用提供清晰指引。通过明确采集生成、融合利用和创新使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边界、规范权利行使方式,有效鼓励各方积极有序参与数据采集生成,促进多源数据融合,支持各类主体开展基于数据的实质性、差异化创新,从而加强高质量数据供给,鼓励数据多主体复用,挖掘并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一是针对数据采集生成的主体共生过程,明确划分信息主体与数据处理者权利。在数据共生的过程中,信息主体一般可认为是数据上所承载信息涉及的主体,数据处理者则可认为是将信息记录为数据的主体。以互联网平台为例,用户的浏览、购买、轨迹等信息,商家的库存、客服、交易等信息,被互联网平台编码形成共生数据。此时用户、商家是信息主体,而互联网平台则是数据处理者。对于此类共生数据,用户、商家等信息主体应当有权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的数据,并对获取的数据享有数据产权,一方面明确信息主体对承载自身信息的数据享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信息主体无限主张权益从而损害市场效率。此外,根据法律的基本原理,数据处理者对于其在自身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数据,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明确这样的规则,既能体现数据处理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赋予数据处理者对共生数据的权利。

  二是针对数据融合利用的价值共创过程,明晰产权配置规则。多源数据融合能够扩张数据规模、丰富数据类型,进而促进生产工具创新升级,催生新产业、新模式,实现数据的规模报酬递增,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在数据融合利用过程中,存在两类突出问题。一类问题是公开数据的复用问题,即数据处理者对收集的公开数据享有何种权利。第二类问题是多个数据处理者合作开发形成融合数据,各参与方如何分配数据权利。针对公开数据,从支持有序复用角度,如果数据处理者落实了国家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要求,且收集数据的过程没有非法侵入他人网络、没有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没有破坏有效技术措施,也没有损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则可以依法持有和使用,但不宜允许其直接对外提供收集来的原始数据,以避免降低其他主体公开数据的意愿。数据处理者对外提供数据产品的,如果不实质性替代被收集方的产品和服务,则应当允许。对于多个数据处理者合作推进数据融合、开发衍生数据的,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从鼓励数据多主体复用的角度,基于数据的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各参与方可以平行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对外提供数据则需要提前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

  三是针对数据创新使用过程中的关键创新主体,通过产权配置强化创新激励。一方面鼓励开发创造衍生数据,引导激励基于数据的实质性、差异化创新,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性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衍生数据的,享有该衍生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另一方面,针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数据产权问题,应继续研究健全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建立涉及数据的利益补偿制度,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针对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等公益事业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公共治理领域,研究建立数据合理使用制度,从而平衡好各方利益,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留足空间。

  三、深化细化数据产权制度,筑牢数据市场运行基础

  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市场有序运行的关键。数据要素的复杂性与市场发展的动态性,要求制度体系必须持续深化完善,通过探索多元配置模式、细化权利标准、建立统一登记体系,深化细化数据产权制度,为数据市场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一是进一步探索多元化数据产权配置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针对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进一步健全符合数据特性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数据权属制度。建立健全面向社会福利最优化的数据权益分配机制,平衡数据市场相关各方的数据权益。加强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等信息主体的数据产权保障,维护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的数据权益。

  二是进一步明确数据产权的权利内涵,细化权利取得和行使的规则。明确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的边界和行使条件,深化市场主体对数据权利和约束边界的理解和认知。制定公开数据、衍生数据等数据类别的认定标准,提升数据产权配置规则的可操作性。针对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破坏有效技术措施以及实质性替代被收集方产品和服务等行为确立裁判标准或发布典型案例,合理厘清违法违规责任,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三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类型、内容、程序等,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愿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推动有效登记凭证作为数据产权归属认定的可信依据。明确数据登记机构的业务资质、登记要求和准入退出条件,压实数据登记机构责任,推动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在权属认定、数据入表等活动中发挥可信凭证作用。

  策划:赵刚

  文字整理:杨亚楠

[ 责编:张诗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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