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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气候治理正在深刻重塑全球贸易格局和产业竞争秩序。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味着碳排放约束正加快从环境治理工具转化为国际贸易规则。对我国企业而言,CBAM带来的影响,绝不只是多一道出口申报程序,也不只是抬高部分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更关键的是,它正在改写国际市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标准:过去,企业竞争主要看价格、质量和交付能力;如今,产品碳强度、碳数据可信度以及低碳治理能力,也正在成为决定市场准入和竞争优势的重要变量。
CBAM之所以值得高度重视,不在于形式上增加了一项边境调节安排,而在于它将产品“嵌入排放”的核算、申报与履约要求,实质性嵌入了市场准入规则之中。其内在逻辑并不复杂:进口商须根据产品碳强度购买相应数量的碳证书,碳绩效差异将直接转化为到岸成本差异。对同类产品而言,碳强度越低,所需购买的碳证书越少,进口成本也就越低。这意味着,买方在选择供应商时,势必会将碳成本纳入比价体系。碳排放信息不再只是附属说明,而正在成为贸易竞争的一部分。这也意味着,企业原有的比较优势正在被重新定义。过去,一些企业依靠低成本制造、规模扩张和供应链效率形成竞争优势;但在碳约束不断强化的背景下,这些优势已难以单独支撑长期竞争力。若企业缺乏稳定的排放核算能力、低碳生产能力和供应链协同能力,其产品进入碳管制市场时就将承担更高的实际成本,而且这种劣势还会随着碳价上升不断累积。CBAM带来的,显然已不只是成本压力,更是竞争基础的变化。
也正因为如此,企业应对CBAM,不能停留于“合规”层面。一些企业眼下最直接的做法,是补充申报材料、解释排放情况、消化短期成本。这些措施当然必要,但若应对止步于此,最多只能解决一时之急,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回应。因为CBAM要求的不是一次性报送材料,而是持续性的监测、报告与核查能力。临时填报、阶段性应付审核,或许能够缓解短期压力,却不足以支撑企业在未来更严格的绿色规则环境中保持稳定位置。更要看到,合规只能解决“能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竞争力才能决定“能不能留在市场、赢得市场”。眼下不少企业对碳问题的理解,仍停留在环保事务或外贸事务层面,还没有真正进入经营决策核心。但事实上,碳约束已越来越深地影响成本结构、客户选择、供应链协同和品牌定位。若企业不能从经营层面理解碳问题,就很难判断哪些产品仍具长期竞争力,哪些技术改造具有战略必要性。以钢铁行业为例,若企业只是围绕出口批次补报排放数据,而不把碳成本变化纳入产品定价、出口布局和客户结构的整体测算,短期看似完成了申报,长期却可能丧失利润空间和市场份额。真正拉开差距的,不是谁更会填表,而是谁更早把低碳改造转化为产品竞争力。
因此,面对CBAM,企业真正需要做的,不是停留于应急性应对,而是重构适应绿色竞争的新能力。首先,要把碳治理能力与数字化能力真正结合起来。CBAM所依赖的,是高质量、可追溯、可核验的排放数据。没有稳定的数据采集系统、产品级碳核算框架和跨部门协同机制,企业就难以形成可信的排放报告,更谈不上持续优化碳绩效。近年来,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也表明碳数据能力正在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基础。对企业来说,今后的压力不只是“数据报不报得出来”,而是“碳成本算不算得清、减不减得下来、经不经得起核验”。
其次,要把供应链协同纳入低碳竞争能力的核心内容。CBAM关注的是产品“嵌入排放”,这意味着,单个企业的减排成效往往受到上下游碳水平的制约。仍以钢铁行业为例,若上游焦炭、电力等环节碳排放偏高,即便钢企自身工艺有所改进,产品碳足迹也未必能显著下降。因此,企业不能只盯着自身工厂“减了多少排”,还要把碳绩效纳入供应商选择和供应链管理体系,与上下游共同推进低碳改造。未来企业之间比拼的,不只是制造能力,也是谁更能把供应链组织成低碳竞争共同体。
再次,要主动调整市场布局和客户结构。碳约束改变了不同市场的竞争条件,企业必须重新审视出口市场组合。欧盟市场的碳要求目前最为严格,而未来英国、美国以及一些新兴经济体也可能逐步采取类似安排。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碳绩效水平优化产品和市场配置:对碳绩效领先的产品线,应加大在高标准市场的开拓力度;对碳强度仍偏高的产品线,则要明确减碳时间表,并在转型过程中积极拓展其他市场作为缓冲。说到底,市场布局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成本和需求判断,也越来越取决于企业能否适应不同市场的绿色规则。
当然,企业竞争能力的重构并不是在真空中完成的,还离不开制度环境的支撑。低碳转型通常周期长、投入大、组织调整复杂,如果缺乏清晰稳定的制度预期,企业就很难形成持续投入的意愿。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国内碳市场和产品碳足迹规则建设,对企业应对CBAM具有基础性意义。国内制度建设既要立足我国发展阶段和产业实际,保持制度推进的自主性,也要不断提高规则透明度、规范性和国际可识别度,降低企业与外部规则对接时的不确定性和重复成本。国内制度建设的自主性,并不意味着与国际规则脱节;恰恰相反,只有把国内规则体系建设好,企业才有可能以更低成本、更强韧性与国际规则对接。
归根到底,CBAM带来的,既是外部压力,也是倒逼我国企业重塑竞争力的重要契机。若仅从合规角度理解CBAM,就难以真正把握其深层影响;只有将其置于企业发展方式转型和国际竞争格局演变的背景中审视,才能看清这项制度变化的真正分量。对企业来说,面对CBAM,不能只想着“过关”,而要尽快把碳约束纳入战略规划,把低碳治理、数字支撑、供应链协同和市场重构转化为新的竞争优势。对政策层面而言,则应继续完善国内碳市场制度和产品碳足迹规则体系,为企业转型提供更清晰、更稳定、更可预期的制度支撑。CBAM已经落地,留给企业观望和试错的空间只会越来越小;与其被动承受规则变化带来的冲击,不如主动在绿色竞争中重塑自身优势,这才是站稳未来国际市场的根本之道。(李铎 陈巍 均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
